青岛出口退税电子信息申报、延期申报、不能收汇申报详解
日期:2019-4-19 发布人:管理员
对于生产型企业和贸易型企业来说,青岛出口退税是非常重要的项目之一,那么您对符合出口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出口不能收汇申报都了解么?今天青岛恒诚代理记账就和您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出口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出口企业2018年度出口的货物,应于2019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如申报退税相关单据无电子信息,切记做“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做完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什么时候有信息申报时候申报即可,不再受最晚退税申报期限的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六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
出口企业在相关申报单据有电子信息后才能申报退税,相关单据在退税最晚截止期限还没有电子信息的情况下需要做出口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对于外贸企业来讲出口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涉及的单据有: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对于生产企业来讲出口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涉及的单据主要有: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
出口企业2018年度出口的货物符合延期申报情形的,应于2019年4月18日前申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与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有本质区别,延期申报是没有取得退税申报单据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完成申报,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是取得了相关单据但没有电子信息。
三、出口不能收汇申报
出口企业2018年度出口的货物,应于2019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不能收汇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属于视同收汇的9类情形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视同收汇9类情形如下: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二)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九)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
自2012年8月1日起,全国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出口货物收汇一直是外汇局和税务局对出口企业监管的重点,非重点监管企业出口货物有电子信息后可以先申报退税,在申报时不查看收汇的情况,但出口退税货物(除特殊情形外)需要在次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将外汇收回,如未收汇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文中规定的视同收汇的九种情形,报送出口不能收汇申报后可视同收汇。
出口不能收汇申报并不是想报就能报的,需要提供文件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实操中出口不能收汇申报报送比较多的情形是文中规定的第八种情形,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如申报第八种情形一定要注意与外商签订合同时合同一定要明确注明收汇时间,并在指定时间将外汇收回。
当然具体的情况还要具体来分析,青岛恒诚代理记账十五年财税经验,为上百家企业办理青岛出口退税服务,如果您存在疑问欢迎致电我们的服务热线,我们期待与您的合作!